粵交費函〔2015〕103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協會,省交通集團、省南粵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省聯合電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開展全國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聯網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14〕64 號)及省政府同意下發的《全國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聯網工作廣東省實施方案》(粵交費〔2014〕1229號),為確保完成全國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聯網工作目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決定實施高速公路車型分類調整和貨車完全計重收費工作(與接入全國ETC聯網同步),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 2015年 6月 28日 零時起,我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費公路通行費次票)車型分類統一按交通運輸部《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交通行業標準JT/T489-2003)執行(見附件1)。車型分類調整后,省政府批準的各高速公路收費標準文件中的收費車輛車型分類標準按新規定執行。同時,為維持公路客運票價穩定,鼓勵公共交通出行,對四類車(40座以上大型客車)實施降檔收費,即按三類車收費。
二、我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完全計重收費與車型分類調整同步實施。完全計重收費即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量為依據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不含委托高速公路代收的普通收費公路通行費次票),收費標準以元/噸·公里為單位(具體方案見附件2)。因稱重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無法稱重時,按附件1規定的車型分類收費。
三、請省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協會做好車型分類調整和計重收費系統切換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做好內部培訓、對外宣傳、應急預案等工作。省聯合電子公司要完善收費系統改造技術方案,做好收費系統聯調、測試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并做好全國ETC聯網宣傳工作。
四、請省高速公路營運管理協會牽頭會同省交通集團、省聯合電子公司及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大力整合資源,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設立全省統一的高速公路營運服務熱線,明確投訴渠道和流程,及時妥善處理相關投訴意見。
五、請各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局(委)、發展改革局(委)及全省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配合做好車型分類調整和完全計重收費的宣傳解釋和政策解讀工作,確保全省高速公路收費管理秩序良好。
附件:1.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交通行業標準JT/T489-2003)
2.廣東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完全計重收費實施方案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 年5 月26 日
附件1: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
(交通行業標準JT/T489-2003)
類 別 |
車 型 及 規 格 |
客 車 |
貨 車 |
第1類 |
≤7座 |
≤2噸 |
第2類 |
8座~19座 |
2噸~5噸(含5噸) |
第3類 |
20座~39座 |
5噸~10噸(含10噸) |
第4類 |
≥40座 |
10噸~15噸(含15噸)
20英尺集裝箱車 |
第5類 |
|
>15噸
40英尺集裝箱車 |
注:
1.貨車按照車輛出廠后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額定載質量(千克)進行分類。
2.客車按照車輛出廠后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座位數進行分類。
3.當單車拖曳另一輛掛車時,該組合車輛的車型按照高于主車一個類別的車型分類標準執行。
附件2:
廣東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
完全計重收費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車輛通行費的計量方式,規范貨運市場經濟秩序,切實保護國家公路財產,本著對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治理實施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高速公路實際情況,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決定自 2015年 6月 28日 零時起對我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實行完全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以下簡稱完全計重收費)。具體方案如下:
一、計重收費范圍
凡根據國家、廣東省政府規定應當繳納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所有載貨類機動車行駛我省高速公路,實行完全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二、計重收費原則
(一)公平合理原則。使車輛的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關系,真正體現“多用路者多繳費、少用路者少繳費”的要求,引導車戶標準裝載,實現平等競爭,確保車輛在繳納通行費上公平合理。
(二)鼓勵運輸戶合法裝載原則。實行完全計重收費,充分體現鼓勵合法運輸,打擊超限運輸的目的。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推薦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給予適當的通行費優惠,用政策引導貨運車輛發展,優化貨運結構。
(三)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原則。實行完全計重收費后應確保正常裝載車輛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收費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
(四)穩步推進原則。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調整平衡過渡和社會穩定。
三、計重收費標準
(一)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根據《公路法》以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制標準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發關于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要求。在實行計重收費的公路上行駛的載貨類汽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則被視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車輛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
——二軸貨車17噸;
——三軸貨車25噸;
——四軸貨車35噸;
——五軸貨車43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完全計重收費是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作為收費的依據。根據實際測量的各軸軸重之和(即車輛的實際車貨總重),與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比較情況,核定汽車是否超過公路承載能力。
(二)高速公路及獨立特大橋基本費率和收費里程
1.四車道高速公路基本費率為0.09元/噸·公里、六車道以上高速公路基本費率為0.12元/噸·公里,收費里程以省交通運輸和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高速公路收費里程為準。
2.虎門大橋主橋(威遠-南沙段)基本費率為1.23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6.50公里;引橋(南沙-亭角段)基本費率為0.19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10.29公里;引橋(太平-威遠段)基本費率為0.23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8.69公里。經過虎門大橋主橋和引橋的,按主橋基本費率和里程計費。
3.汕頭海灣大橋基本費率為1.38元/噸·公里,按3.25公里計費。
4.番禺大橋基本費率為0.30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3.47公里。
5.黃埔大橋(國道主干線廣州繞城公路東段官田-草堂)基本費率為0.86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7.00公里。
6.惠州海灣大橋(亞婆角至巽寮灣段)基本費率為0.55元/噸·公里,收費里程為6.90公里。
(三)計重收費具體計費方法
1.正常裝載不超限(低于車輛所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車輛,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照如下要求計算確定:
以收費站實際測量確定的車貨總重為依據,車輛總軸重不足5噸者,按5噸計收。大于5噸且小于10噸(含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的1.25倍計算確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10噸至20噸(含20噸)的車輛,10噸及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的1.1倍計收;10噸至20噸重量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6計收。20噸至40噸(含40噸)的車輛,10噸及以下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10噸至40噸的重量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30%計收。大于40噸的車輛,10噸及以下的部分,其費率按基本費率計收;超過10噸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0%計收。
2.超限(超過車輛所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車輛,其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如下要求計算確定:
正常裝載部分,按上述正常裝載車輛計費規定計收車輛通行費。
車貨總重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費率的40%計收車輛通行費。
車貨總重超限30%--50%(含50%)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4倍計收車輛通行費。
車貨總重超限50%--80%(含80%)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5倍計收車輛通行費。
車貨總重超限8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收車輛通行費。
(四)計重收費計算公式模型
1.正常裝載的合法運輸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
當 0<G≤5 時,N=5×M×L;
當5<G≤10時,N=1.25×G×M×L;
當10<G≤20時,N=1.1×10×M×L+(G-10)×K1×M×L;
當20<G≤40時,N=10×M×L+(G-10)×K2×M×L;
當G>40時,N=10×M×L+(G-10)×K3×M×L。
2.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車輛通行費計算公式
N=N1+N2
當10<W≤20, N1=1.1×10×M×L+(W-10)×K4×M×L;
當20<W≤40,N1=10×M×L+(W-10)×K5×M×L;
當W>40時,N1=10×M×L+(W-10)×K3×M×L。
當G/W≤1.3時,N2= (G-W)×0.4×M×L;
當1.3<G/W≤1.5時,N2=0.3W×0.4×M×L+(G-1.3W)×4×M×L;
當1.5<G/W≤1.8時,N2=0.3W ×0.4×M×L+0.2W×4×M×L+(G-1.5W)×5×M×L;
當G/W>1.8時,N2=0.3W×0.4×M×L+0.2W×4×M×L+0.3W×5×M×L+(G-1.8W)×6×M×L 。
其中:N——車輛應繳費額(以1元為最小計費單位,四舍五入取整);
N1——正常裝載重量部分應繳費額(元);
N2——超限重量部分應繳費額(元);
G——車貨實際總重(噸);
M——基本費率(元/噸·公里);
L——收費里程(單位:公里);
W——車輛所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噸);
K——基本費率遞減調節系數,
(K1=7/6-G/60;K2=370/300 -7G /300;K3=0.3;K4=7/6-W/60;K5=370/300-7W/300)。
四、收費管理
(一)對現行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車型分類標準中的客車,按《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03]進行分類,并按省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
(二)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不享受“綠色通道”免收政策,按上述完全計重收費規定計收通行費。
(三)稱重設備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期檢定,對現場稱重結果,一般不予以復稱。
(四)為盡可能避免糾紛,便于收費現場管理,所有計重收費車輛計重收費質量均按現場實際稱重質量的97.5%確定。
五、應急預案
按照“保障暢通、確保穩定、順利推進”的原則,制定實施計重收費應急預案。
(一)按《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JT\T489—2003]車型分類和省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完善收費系統,一旦計重收費系統出現故障無法正常運行,及時啟動按車型分類收費系統收費。
(二)在實施完全計重收費初期,在收費站請公安、交通執法人員協助工作,一旦出現人為堵塞車道或者其他群體性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協助收費站維持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費秩序。
(三)實施完全計重收費的收費站點,應建立向交通、公安部門的信息報告機制,及時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同時定期報告過往車輛的超限超載運輸情況,配合交通、公安部門開展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實行計重收費車道的全面覆蓋,已開通尚未建設計重收費車道的收費站須在2015年6月底前建成。
(二)在設置(改造)計重收費站(通道)時,應充分考慮屬地有關執法部門的意見,科學合理設置(改造)計重收費站(通道),以便執法工作順利開展和確保車輛安全有序通行。
(三)為進一步提高計重設備的穩定性和準確性,新建的計重收費車道,須全部安裝使用雙彎板、雙石英或雙稱臺等性能較好的稱重設備,已建成使用的計重收費車道,逐步將單彎板、單石英改造成雙彎板、雙石英或雙稱臺等性能更好的稱重設備。
(四)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2次強檢的時間安排,錯開時段每年追加2次自檢,保證各收費車道的稱重設備每年有4次(每季度1次)檢定,并根據檢定的情況及時維護、調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