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廳制定了規范性文件《江蘇省公路違法超限運輸源頭處罰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F將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6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南京市升州路16號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郵政編碼:210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ǘ┩ㄟ^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jttfgc@126.com
聯系人:趙渝,電話:025-52853067、52853122(F)
附件: 《江蘇省公路違法超限運輸源頭處罰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江蘇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6月2日
附件:
江蘇省公路違法超限運輸源頭處罰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違法超限運輸源頭處罰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超限運輸源頭處罰,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以及公路管理機構等職能部門抄告的,貨運車輛、駕駛人、企業違法超限運輸超過法定次數和比例,經營性貨運站場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 貨運經營者、貨運源頭單位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貨運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等違反超限運輸源頭監管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源頭治超信息抄告和處理機制,建立抄告臺賬登記、存檔、反饋等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登記、存檔抄告信息,并及時處理和反饋。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性貨運場站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經營性貨運場站以外的其他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涉嫌違規裝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成其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查獲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調查取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貨物裝載源頭、途經路線以及是否存在被指使強令超限運輸等相關信息,實施違法超限運輸處罰后,分別抄送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經營許可證發證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經營性貨運場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貨運裝載源頭的行業主管部門,由其根據各自職能依法查處。
第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抄送的違法超限運輸案件應該包含下列信息:
。ㄒ唬┸囕v的號牌號碼、車型、車輛所屬企業、道路運輸證號信息; 。ǘ{駛人的姓名、駕駛人從業資格證編號、駕駛人所屬企業信息; 。ㄈ┴涍\源頭單位、貨物裝載單信息; 。ㄋ模┬姓幜P決定書信息; 。ㄎ澹┱{查筆錄等與案件相關的其他資料信息,以及抄告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
第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公路管理機構等職能部門的抄告后,對屬于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且抄告信息齊全無誤的案件,應于7個工作日內錄入“道路運輸源頭治超信息系統”或者在系統內完成接收。
不屬于本轄區本部門職責范圍以及抄告信息缺失或者有誤的案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7個工作日內退回抄告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公路管理機構等職能部門抄告的貨運車輛、駕駛員和道路運輸企業的違法超限運輸案件,以及經營性貨運站場、貨運經營者、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的違法線索,具備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及時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立案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要求抄告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處罰決定書及調查詢問筆錄等文書材料作為證據。
第九條 經調查非法改裝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擅自改裝貨運車輛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同時根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如非法改裝系貨運經營者自行實施,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對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車輛的行為實施處罰,不再追究貨運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車輛的違法責任。
第十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超過3次”、“超過10%”均不包含本數。
第十一條 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從初次領取《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后,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累計計算周期繼續計算。期間,道路運輸企業、貨運車輛駕駛員再次發生違法超限運輸的,累計次數和比例重新起算,符合《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情形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吊銷道路運輸證、責令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責令企業停業整頓、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及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
第十三條 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審核當事人的意見并將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制成筆錄。上述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責令貨運車輛駕駛人停止營業性運輸或者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超限運輸的情節輕重確定相應的期限,停止營業性運輸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停業整頓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拒絕履行停止營業性運輸的處罰決定或者道路運輸企業拒絕履行停業整頓的處罰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停止營業性運輸和停業整頓的日期,從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擬給予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時,道路運輸企業的貨運車輛總數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立案時該企業所有領取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數。
第十七條 停業整頓期滿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整頓情況組織驗收,驗收合格企業方可恢復經營。
驗收不合格的,停業整頓期限延長30天。經再次驗收不合格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違法超限運輸的道路運輸企業兼營其他道路運輸業務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明確停業整頓和吊銷經營許可證僅限貨運業務部分。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違法超限運輸情節嚴重,是指道路運輸企業具備1年內因違法超限運輸被責令停業整頓2次后再次發生違法超限運輸,1年內被吊銷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30%,或者因違法超限運輸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因違法超限運輸被吊銷道路運輸證后不符合許可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責令貨運經營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被吊銷,貨運車輛駕駛人從業資格證被吊銷、撤銷的,貨運經營者和貨運車輛駕駛人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相應范圍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從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后,確有證據證明據以作出原處罰決定的違法超限運輸抄告信息有誤,足以推翻原處罰決定的,應當主動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落實違法超限運輸源頭監管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等職能部門抄告的違法超限運輸案件和相關違法線索,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而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http://www.jscd.gov.cn/art/2017/6/5/art_18490_1359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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